云南省各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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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共 289 项权责清单)
行政处罚权责清单 236 项      
行政许可29 行政处罚236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检查11 行政确认2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其他权力11
编号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001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02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03
对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04
对将抗震设防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05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06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07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08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09
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10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等行为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11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12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13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14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以及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15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16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17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18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等行为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19
对检测机构给予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20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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