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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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检查
    编号:
    02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令1992年第98号)第五条第三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于1994年6月30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施行。)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扬、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八条第二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森检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检检查站,开展森检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根据情况派员参加当地道路或木材检查站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情况核查;
    2.处置责任: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对构成违法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补检、停止调运、给予行政处罚等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补检、停止调运、给予行政处罚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构成犯罪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或发生特大疫情时开展植物检疫检查工作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疫检查和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令1992年第98号)第十九条。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于1994年6月30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施行。)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18398 )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2号楼3楼;
    2.纪检监察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电话号码:13987814075。
    3.信函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2号楼,邮政编码:675400
    4.网站:大姚县人民政府林草局办公室 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dayao.gov.cn/),电子邮箱:dyxlyj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主办单位: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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