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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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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于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1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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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防火火灾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防火隐患整改通知书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3.移送责任:对违法用火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森林防火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并督促落实反馈整改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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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2.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3.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好的予以批准的; 4.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5.未及时采取森林防火扑救措施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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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于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1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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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18398 )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2号楼3楼; 2.纪检监察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电话号码:13987814075。 3.信函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2号楼,邮政编码:675400 4.网站:大姚县人民政府林草局办公室 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dayao.gov.cn/),电子邮箱:dyxlyjbgs@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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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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