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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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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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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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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72号):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18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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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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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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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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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核项目的; 6.未采纳有关部门的意见,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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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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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63518313投诉、监督电话:(监察室:63512541政策法规处:63513046)受理地点:昆明市永安路37号网址:www.ynetc.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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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工信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官渡区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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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省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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