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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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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林业部林策通字[1992]29号 ),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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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取消经营利用资格、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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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 2.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害的。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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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林业部林策通字[1992]29号 ),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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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18398 )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2号楼3楼; 2.纪检监察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电话号码:13987814075。 3.信函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2号楼,邮政编码:675400 4.网站:大姚县人民政府林草局办公室 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dayao.gov.cn/),电子邮箱:dyxlyjbgs@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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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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