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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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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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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下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治理河道的各类工程;(二)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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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调查、论证和专家评审、返回编制单位修改、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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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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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
5、在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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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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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3149813,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5129843;
3.信函投诉:昆明市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邮政编码:650500;
4.网站:昆明节水网ttp://slj.km.gov.cn)电子邮箱:kmfang@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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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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