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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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监督检查
    编号:
    20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部门规章:《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公布)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
    2.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害的。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18398 )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2号楼3楼;
    2.纪检监察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电话号码:13987814075。
    3.信函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2号楼,邮政编码:675400
    4.网站:大姚县人民政府林草局办公室 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dayao.gov.cn/),电子邮箱:dyxlyj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主办单位: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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