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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9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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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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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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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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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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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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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供水企业水质监督管理,促进其提高水质、水量安全管理水平。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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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 5、在供水工作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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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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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3149813,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5129843; 3.信函投诉: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处,通讯地址: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227,邮政编码:650500; 4.网站:昆明市水务局门户网站ttp://www.slj.km.gov.cn)电子邮箱:KmShuiBao@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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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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