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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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目标责任状考核检查
    编号:
    15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绿化造林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任期考核内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国发[1982]36号) 第九条: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国发[1982]36号)第九条;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2015年林业双增目标责任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云林发[2012]8号。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18398 )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2号楼3楼;
    2.纪检监察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电话号码:13987814075。
    3.信函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2号楼,邮政编码:675400
    4.网站:大姚县人民政府林草局办公室 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dayao.gov.cn/),电子邮箱:dyxlyj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主办单位: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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