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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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
    编号:
    13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40号)、《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 )第十六条:检查验收组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检查验收队伍。第十八条:检查验收方法。包括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规范性文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第二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18398 )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2号楼3楼;
    2.纪检监察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电话号码:13987814075。
    3.信函投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2号楼,邮政编码:675400
    4.网站:大姚县人民政府林草局办公室 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dayao.gov.cn/),电子邮箱:dyxlyj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主办单位: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滇ICP备10200598号